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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干部培训经费

发布时间:2023-03-05 12:31:33 人气: 作者:老师

重庆干部培训经费

法律分析:2021年重庆村干部的工资平均工资为2500元/月,另外每年补贴300元。

法律依据:《农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通知》 二、明确审计对象和重点

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对象是行使村集体及村民委员会财务审批权和参与村级经济活动决策的村委会成员。对当年即将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的村要进行离任审计,对已完成换届选举的村要开展年度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重点主要有:

(一)农村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主要审计:任期内农民人均纯收入等经济指标是否增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否完成;村级集体资产是否增值和债务是否下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民主理财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等。

(二)财经法纪执行情况

主要审计: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有无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金和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等问题;是否存在通过虚增债权的手段来虚增收入以及将收入或非法收入挂在往来账上虚增债务等问题;有无滥用职权侵占、挪用、平调集体资产和长期占用集体资金的问题;是否存在未按民主程序,私下交易变卖土地等问题。

(三)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1.集体资产处置。主要审计:村集体企业改制、“撤村建居”和并村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情况,有无非法转让、转卖和侵吞集体资产的行为等。

2.债权、债务管理。主要审计:村里举债是否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是否存在以兴办公益事业为由擅自高息借款;是否擅自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抵押,导致新增债务;有无借债进行达标升级活动等情况。

3.土地发包、承包。主要审计:“四荒”等资源型资产的发包是否采取招标、拍卖、租赁、参股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是否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村级基建工程建设是否公开招标,有无“人情”承包和“以权”承包等。

4.专项资金管理。主要审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粮食直补资金的发放情况等。

5.财务公开。主要审计:财务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及时、规范;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程序是否规范,资金收取是否超标准、超范围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同时,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当地党委、政府和农民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热点问题进行审计。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的机构设置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设立14个内设机构(正处级)、8个直属机构(正处级) 、5个事业单位(正处级)。 1.办公室拟订本系统年度工作计划、有关工作制度;组织起草和审核市局重要文稿;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会务、档案、督办、信访、保密、密码等工作;承担面向社会的税收宣传、新闻发布及机关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网站运行和维护工作;管理机关财务和其他行政事务;组织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有关事项。2.政策法规处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涉及多税种、综合性税收政策的落实工作;组织开展综合性税收政策调研;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并定期进行清理、评估和反馈;承办局外涉及多税种、综合性税收政策文件会办工作;牵头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及规范税务行政审批工作;承办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备查工作;办理行政复议、赔偿案件及行政诉讼案件;组织反补贴案件的应对工作。3.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组织实施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有关税种的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等办法;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车辆购置税票证;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有关税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工作。组织实施进出口贸易税收管理工作,拟订税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参与编制年度出口退(免)税计划,分配下达年度内退税计划;组织实施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进出口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4.所得税处组织实施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等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有关税种的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税基管理、汇算清缴等办法;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有关税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工作。5.收入规划核算处牵头编制年度税收计划、出口退(免)税计划,分配下达年度免抵调库计划;监督检查税款缴、退库情况;组织开展税收收入分析预测、税收收入能力估算及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组织落实税收会计核算、税收票证管理等相关制度;承担税收收入数据的综合管理应用工作,对外发布税收收入数据。6.纳税服务处组织、协调和指导本系统各部门、各税种、各环节的纳税服务工作;组织实施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落实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实施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受理纳税人投诉;组织实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指导税收争议的调解;组织实施面向纳税人的税法宣传。7.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组织落实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操作办法;研究提出专业化征收管理和税收征管规程完善的建议;组织实施税收征管数据管理和应用办法、综合性纳税评估办法,承办征管质量考核、风险管理和税收收入征管因素分析工作;承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普通发票管理、税控器具推广应用等工作;组织落实个体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税收管理员制度。组织落实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方案、制度;组织实施本系统信息技术体系建设和监督、验收;承担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技术标准、业务需求、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承担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8.财务管理处拟订财务管理、基本建设管理等办法;审核汇编部门预算、决算;组织实施会计核算、会计基础规范工作,分析考核征税成本;组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办理具体支付事项;组织实施本系统资产的购置、占有、使用、处置、清理等工作;承担着装管理工作。组织落实政府采购规章制度,拟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拟订年度采购计划,办理具体采购事项;规范本系统政府采购业务管理,防止和化解采购风险。9.督察内审处组织实施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大宗物品采购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制度、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承担税收执法质量考核工作;督察落实税收执法检查结论和各类审计结论。10.人事处组织落实干部人事制度及税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拟订具体实施方案;承担人事、机构编制和公务员管理工作;承担工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等工作;承担下一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的管理、考核及监督等工作;监督检查本系统执行干部人事规章制度情况;办理出国政审事项。11.巡视工作办公室组织落实巡视工作制度,拟订具体实施办法;拟订年度巡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巡视工作;监督检查下一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落实、协调、督办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议定、决定事项。12.教育处(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员培训、学历教育管理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培训质量考核与评估;承办教育培训项目的开发与管理;承担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和培训机构业务管理工作;指导、检查本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系统党建工作;组织实施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税务文化建设和基层建设。13.监察室组织落实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制度,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监督检查本系统各级机关及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情况;监督检查本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贯彻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组织协调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理对本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有关申诉;查处本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开展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14.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指导、协调、检查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地区)间税收协议、协定(安排)的执行;组织落实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处理国家(地区)间的有关税务事项;牵头组织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解释和处理具体业务问题;管理机关和系统外事工作。承担对大型企业提供纳税服务工作;承担对大型企业的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税收日常检查工作。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和机关人员思想政治工作;承担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考察工作及发展党员工作;承担机关统战工作。离退休干部处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指导本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组织离退休干部工作经验交流,协调本系统离退休干部活动。 1.市局稽查局组织落实税务稽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协调、督办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受理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办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立案和调查的有关事项并提出审理意见;牵头组织实施税收专项检查和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处理税务稽查有关工作;指导、协调系统税务稽查工作。稽查局设6个内设机构(正科级):办公室、综合选案科、检查科、案件审理科、案件执行科、举报中心。2.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组织落实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承担车辆购置税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纳税服务等工作;组织实施车辆购置税的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等办法;对核定各类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提出建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设5个内设机构(正科级)。3.直属税务分局负责重庆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及跨省(市)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4.第一稽查局 主要负责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北碚区国家税务局、两江新区国家税务局、北部新区国家税务局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所辖范围内纳税人的税务稽查工作。5.第二稽查局主要负责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江北区国家税务局、渝北区国家税务局和直属税务分局所辖范围内纳税人的税务稽查工作。6.第三稽查局主要负责重庆市渝中区国家税务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家税务局和重庆市两路寸滩保税港区(西永综合保税区)国家税局所辖范围内纳税人的税务稽查工作。7.第四稽查局主要负责重庆市大渡口区国家税务局、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家税务局和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局所辖范围内纳税人的税务稽查工作。8.第五稽查局主要负责重庆市南岸区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巴南区国家税务局和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局所辖范围内纳税人的税务稽查工作。 1.信息中心承担本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服务、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工作;承担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组织本系统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与运维;参与拟订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参与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技术标准、业务需求、资金使用等工作;组织本系统信息安全管理与实施。2.机关服务中心承担机关后勤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工作,拟订机关事务具体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办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参与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工作;指导本系统后勤服务工作。3.税收科学研究所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科研工作规划、方案;承担税收基础理论、应用理论和专题研究等工作;收集、整理税收资料;编辑税务内部期刊、地方税志。4.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组织落实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政策及管理制度,承担行业执业资格、资质审核认定及考试、培训工作;监督、检查行业执业情况。5.重庆市税务干部学校承担税务系统教育培训的实施工作。重庆市税务干部学校设8个内设机构(正科级)。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的社会动员机制、行政区域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和政府与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应急联动机制,提高突发事件的综合应对能力。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审批重大建设项目和组织大型社会活动前,应当对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进行风险评估。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新闻媒体应当真实、客观、准确报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资金、物资捐赠和志愿服务。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年度工作考核。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纳入干部培训内容。第二章 应急组织体制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是本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工作。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按照职责负责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需要成立应急工作机构,承担本地区、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四条 本市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制定本级部门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本辖区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

  大型社会活动主办者,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危险区域、危险源的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安全保障应急预案。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增强我市政府机关活力,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培养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位轮换,又称轮岗,是指在同一工作部门内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第三条 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轮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四条 实行轮岗的范围为市、区(市)县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政府机关。
  轮岗的重点是担任处、科(股)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担任以下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也应实行轮岗:
  (一)从事人、财、物管理的;
  (二)从事项目、经费审批的;
  (三)从事各类证、照、牌核发的;
  (四)从事执法、监督监察的;
  (五)因工作需要,须调整职位的。第五条 属于以上轮岗范围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五年的,原则上要进行轮岗。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况的,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可适当延长轮岗年限:
  (一)在连续性要求较强的专业岗位任职的;
  (二)在国家安全、机要、保密等工作部门特殊岗位任职的;
  (三)接近退休年龄的。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况的,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可适当缩短轮岗年限:
  (一)在本处(科室)内由副职任正职的;
  (二)需要加快培养的;
  (三)直接从事人、财、物管理的;
  (四)已不适合在本岗位工作的。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轮岗,必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在进行国家公务员轮岗时,要从培养锻炼干部、优化队伍结构和保证工作需要出发,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第九条 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公务员轮岗,按以下办法进行:
  市级工作部门的公务员在本部门内部不同处室之间轮岗。
  区级工作部门的公务员在本部门内部不同科室之间轮岗。
  县(市)级工作部门的公务员在本部门内部不同科(股)室之间轮岗。
  以上根据实际需要和本人情况,也可以在各部门之间或本系统内上下进行交流。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轮岗依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人事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拟出轮岗方案并对列入方案的轮岗对象进行考核;
  (二)领导班子根据轮岗方案及考核情况,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
  (三)宣布轮岗决定并组织实施;
  (四)国家公务员接到轮岗通知后,应在十日内到岗。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在离岗离职前,应按要求认真办理好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进行离岗审计。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应当服从轮岗的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轮岗决定办理任免手续;对经教育无效,在规定期限内不到岗的,应就地免职或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轮岗,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在年初作出轮岗计划,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在每年度末将本年度轮岗情况和下一年度轮岗计划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将本年度轮岗情况于次年一月底前报市人事局。第十五条 具有行政职能、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应参照执行。第十六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社保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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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24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信息处)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政务公开、安全保卫、行政后勤等工作;承担信息规划、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二)信访处贯彻落实国家信访条例;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的管理规则、办法和集体上访、罢工处理政策和措施;负责处理来信、来访接待工作;组织协调处理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综合分析信访信息并提出政策建议;督促检查信访事项处理和落实情况。(三)政策研究处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政策调研、行政科学研究、专家咨询工作;承担新闻发布等工作。(四)法规处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五)规划财务处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机关及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财务管理和核算工作;承担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承担本系统数据统计发布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六)就业促进处拟订就业规划、年度计划及劳动者平等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在渝就业管理政策,负责办理外国人(不含专家)来渝就业许可业务。(七)人力资源市场处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拟订国(境)外、市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人员调配和特殊人群安置政策,承办有关人员的调配工作;负责人才开发和管理工作;负责紧缺急需人才的引进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乡镇人才队伍建设计划;负责拟订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政策。(八)军官转业安置处(重庆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并组织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随调随迁家属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完善培训和安置制度;承担市级和中央在渝有关单位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指导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九)职业能力建设处(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公室)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负责设立技工学校的审批工作;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指导管理职业技能的培训、鉴定和竞赛;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职业技能等级考核工作。(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重庆市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承担职称、专家综合管理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选拔、培养工作;承办国家级和市级专家推荐选拔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制度;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回)渝工作或定居政策;拟订国(境)外机构在市内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十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含招聘国境外非专家人员)、人员聘用考核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承办市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市级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十二)农村劳务开发管理处拟订农村劳务开发管理及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村劳务开发管理及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参与协调涉及农民工维权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村劳务开发管理及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十三)劳动关系处拟订劳动关系调整政策;拟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参与评定国家和市级企业劳动模范;审批企业特殊工时制度;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拟订企业职工福利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十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处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津补贴、工(公)伤、休息休假和离退休政策;承担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管理、退休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和工资退休福利等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培训等相关工作;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调查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工作;参与医疗、住房制度改革等工作。(十五)养老保险处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参保人员离退休审批和管理政策;拟订参保单位死亡职工遗属和非因工伤残职工的待遇政策;拟订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和劳动鉴定机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统一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十六)失业保险处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负责市级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备案工作。(十七)医疗保险处统筹拟订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十八)工伤保险处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工伤预防、认定、康复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工伤定点医疗、康复、残疾辅助器具安装协议机构的资格标准和监督管理办法;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工作。(十九)农村社会保险处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管理和指导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工作;负责征地过程中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核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二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重庆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及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人员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人员的培训、资格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二十一)调解仲裁管理处(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调解员、仲裁员的培训、资格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二十二)劳动保障监察处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组织或参与查处重大案件;监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察人员的执法行为;牵头协调处理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培训、资格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二十三)重庆市外国专家局(重庆市国外智力引进办公室、国际合作处)贯彻执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吸引外国专家来渝工作或定居政策;规划国外智力引进发展战略;负责在渝外国专家奖项的评审和颁奖;组织实施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编报国外智力引进专项经费并监督检查;负责有关引进国外智力的行政许可和资格认定;协助处理引进国外智力工作中的重大事件;拟订出国(境)培训工作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二十四)人事处承担机关、市公务员局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市公务员局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市公务员局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重庆民主法制15条 都是哪15条!!急急急!!

《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有关问题的决定》
【民主法治15条】
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我市直辖以来,历届市委按照中央决策,扎实推进民主法治,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贯彻中央要求,认真实施宪法和法律,全面落实总书记“314”总体部署,着力推动科学发展,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中共重庆市委三届十次全委会决定,总结和深化我市民主法治的具体实践,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努力建设充满活力、规范有序、公平正义的直辖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健全群众意见顺畅表达、及时办理机制。各级党政干部要坚持开展“大下访”、“三进三同”、“结穷亲”等活动,落实基层党组织“三项制度”。区县每天要有领导干部接待群众,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约访群众;乡镇(街道)领导干部要即时接待群众;村(社区)干部要上门走访群众。各级干部下基层,要主动发现并认真研究解决群众的具体困难。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阅批群众来信,当发生敏感问题或重大事件时,要与群众直接对话。要落实群众工作日制度,开通区县长和市级部门负责人公开电话、电子信箱,拓宽群众意见表达渠道。市、区县群众工作联席会议要定期分析社情民意,研究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在干部选拔考核上健全民意测评机制。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同时将组织考核、干部评价和群众意见相结合,按照干部品行、才能、资历与任职岗位相匹配的要求认真选拔,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完善市级部门、区县、乡镇领导班子工作评价和领导干部考核民意测评机制,加大民生实绩考核力度,扩大群众参与面。民意测评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确属不称职的领导干部应予免职。
三、完善重大决策程序,使各项决策民主化、法制化。坚持重大事项常委会集体决策。市和区县党委对重大问题决策时,要充分听取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坚持和完善“暑期谈心会”、“双月座谈会”、“市领导联系党外干部”等制度。重视工、青、妇、科协等群众团体和离退休老同志的意见和建议。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涉及民生的重大决策要举行听证会,并公开听证代表名单、听证过程。听证参与者要具有代表性并有其平等和充分辩论的机会。对违反决策程序出现重大失误的,严格追究责任。
四、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搭建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直通车”。各级政府要依法推进政务信息的公开,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市、区县政府政务信息电子网络的公开平台,要及时准确公开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国有资产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审计结果等方面的信息。完善新闻发布制度,支持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及时、准确地发布信息,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群众意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充分吸收合理建议。对群众关切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客观、公正、全面报道。加强网络管理,防止利用网络恶意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
五、完善基层自治制度,保障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全面实行村(居)党组织班子成员公推直选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直选。凡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都要由村(居)民会议或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全市村(居)“两委”要按照“让群众看得见、听得懂、用得上”的要求,利用公开栏、广播、会议等形式,深入推进党务、政务、财务、服务公开。要及时公开低保、合作医疗、社会救助、征地补偿、扶贫资金、救灾专款、涉农补贴、社会抚养费、集体财务收支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内容。村(居)“两委”班子及其成员不按规定实施村(居)务公开、弄虚作假侵害群众利益的,村(居)党员大会或村(居)民会议有权依法依规罢免。要完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扩大厂(院、校)务公开,重点公开重大决策,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公用经费使用、收入分配等内容。发挥好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作用,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及时调处劳动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六、为全市人民共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供制度保障。市委支持人大和政府将“五个重庆”建设、“民生十条”、“共富十二条”等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民生的实践成果适时转化为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支持民族自治县依法制定和完善促进发展、保护环境、传承民族文化的条例。凡制定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公布采纳情况。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七、有效实施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级人大要综合运用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和工作评议等方式,加大监督力度,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贯彻实施。区县人大可加开代表大会,听取审议“一府两院”有关重点工作报告,并就相关问题进行询问。人大常委会重大监督活动要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并通过电视和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各级党委政府要倾听政协的意见建议,支持政协开展委员视察、参与工作检查和对政府部门工作的民主评议。坚持各级领导牵头督办制度,认真办理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
八、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两会”闭会期间依法履职。加强各级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每个区域性代表小组建一个“代表之家”,每周都有代表接待群众。组织代表积极参加视察促进、检查监督、调研建议等活动。推动人大代表走千村、进万户,广泛收集并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发挥政协人才优势,深化“委员助推”活动,支持委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收集反映社情民意,积极建言献策。深入实施“五大同心工程”,激发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创造活力,引导全市爱国统一战线始终与党同心同德,自觉围绕加强民主法治凝心聚力、建功立业。
九、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重点推进投资、社会事业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三个领域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推进区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打造“一站式”便民服务平台并向基层延伸,逐步实现乡镇(街道)、村(居)便民服务网络全覆盖。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在城市管理、文化市场、资源环境、农业、交通和食品**监管等执法职责交叉的领域,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将执法力量下沉到基层,使问题在第一时间发现和处理。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依法细化行政裁量权,将建议、劝告、提醒等行政指导方式引入行政执法。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改革,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纠纷的主渠道作用,使群众知晓并愿意通过行政复议进行**。
十、维护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确保司法公正。各级党委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各级法院要严格执行司法公开的各项规定,全面实行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和审务公开。支持法院依法做好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支持检察院依法行使对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的法律监督。法院、检察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抄送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有关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认真办理、及时反馈。扩大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中基层群众比例,保障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出庭应诉。
十一、严格执行“零容忍”、“单方退出”的纪律要求,建设“镇得住坏人、帮得了百姓、管得住自己”的政法队伍。严明政法队伍“六条禁令”。对于以权谋私、滥用司法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公、检、法、司各级办案人员,一律停止执行职务,启动问责机制,严肃处理。对领导干部、政法干警与近亲属在同一单位工作需要任职回避的,一律予以调整和交流。禁止现任法官、检察官的近亲属及离任法官、检察官“隐性代理”案件,维护司法判决的公信力。深化司法拍卖体制改革,涉诉资产全部公开交易、竞价拍卖。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亲民爱民、清正廉洁的雷锋式**队伍,使全市政法干警成为群众的贴心人。
十二、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确保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市、区县财政要加大保障力度,确保法律援助、司法救助资金投入与财政收入同步增长。加大法律援助和诉讼费减免缓力度,保证低收入家庭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有严重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执行案件申请人应得到司法救助。完善覆盖所有乡村的便民诉讼网络,派出法庭开展巡回审判、就地办案数量不少于所办案件的30%。健全民事行政检察与法律援助衔接机制,对农民工追索欠薪、工伤索赔等案件,检察机关应予支持起诉。切实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落实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制度,引导律师事务所为群众提供便民法律服务。
十三、健全基层综合治理机制,提升社会管理服务水平。在全市主要街道、广场、车站、码头、社区等公共场所,设置“阳光政法”查询监督平台,便于群众报警、投诉、查询、监督。健全交**合一体制,实现打击犯罪更彻底、服务群众更直接。完善校园新型警务体制,加强校车管理,确保全市幼儿和中小学生安全。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可能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领域,要制定防范细则。深入推进应急联动防控体系数字化建设,实现“看得见、过得去、救得了”的目标。对群众**事项实行信息化管理,完善**维稳联动机制。拓展城乡基层一体化大综治工作平台职能,推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引导和规范各类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引领服务群众、反映群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作用。若发生“群体事件”,须深入了解事件背景,甄别事实,积极公正地处理群众积怨。健全打黑除恶长效机制,严密防范、依法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努力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指数保持在90%以上。
十四、完善权力监督制约、保证干部廉洁从政的机制。依法推进“三项行动”,严肃查处基层执法单位违规执法、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侵占惠民资金三类问题。深入开展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收送“红包”、超标准使用公务车“三项治理”。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电子监察系统,对工程项目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采权出让、政府采购等进行公开交易,杜绝“暗箱操作”。健全涉农、扶贫、慈善等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管机制,防止贪污、挤占、挪用。各级党委政府要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认真调查核实群众和媒体反映的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十五、深化普法示范工程,增强干部群众的民主法治观念。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学法、带头守法,新提任领导干部要参加法治理论知识考试。将法治教育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必修课程。坚持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公务员学法制度。全市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全部接受法治轮训。加强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法治培训。大中小学生每月要上法治教育课。实施“六五”普法,实现普法宣传教育在社会各领域、各行业全覆盖。强化全社会诚信守法意识。丰富民主法治宣传载体,开设专题网站,设立“法治宣传周”。以“唱读讲传”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氛围。
加强民主法治,关键在领导,重点在落实。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在工作中发扬民主、加强法治,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不断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广泛调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各级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投身民主法治实践,努力营造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为保障全市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阳光下共享社会公平正义而奋斗。

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2008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妇女应当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宪法、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第三条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公民应当尊重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状况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安排妇女权益保障专项经费,并随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相应增加。第五条 对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各级妇女联合会依法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第七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设立妇女权益保障委员会。

  妇女权益保障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妇女联合会、工会、共青团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政府负责人担任。

  妇女权益保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女联合会,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八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妇女权益保障委员会的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二)研究保障妇女权益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宣传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并督促实施;

  (四)受理对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或检举,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

  (五)开展妇女权益保障知识和维权技能的培训。

  妇女权益保障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第九条 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可根据各自的实际,设立相应的妇女权益保障机构。第三章 政治权利的保障第十条 制定涉及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妇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为妇女干部的成长创造条件。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妇女应占一定的比例。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成员候选人中,至少各有一名妇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成员候选人中,至少有一名妇女。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成员选举中应选举适量妇女。第十四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的女性代表比例,应与本单位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第十五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有权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推荐女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干部管理部门在选拔领导干部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推荐意见。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的保障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帮助文化、教育、科研部门发展妇女的文化、教育事业和科研事业,提高妇女的自身素质。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应当积极为妇女提供文化教育和体育活动的机会或条件,提高妇女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从业能力,促进妇女的身心健康。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妇女文化教育事业,督促有关部门将扫除妇女文盲、半文盲的工作纳入成人教育总体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为女性文盲、半文盲脱盲创造条件。第十九条 在升学、进修、公派出国留学和科研、考察以及学位授予、职称评定、晋级等方面,不得对妇女作出歧视性规定和附加限制条件。

外地军人 怎么军转进北京

  请楼主看看这个吧!

  这是中央文件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政策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外地户籍入伍的军队转业干部进京的条件。
  其中:“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意味着他是可以通过这个途径转业进京的;只是在具体掌握上,一是4年的计算必须以婚后时间为准;二是必须满4年,不能少。
  有一点是明确的、毋庸置疑:只要他能转业进京,肯定就可以把户口落在北京。在军转领域,“转业进京”=户口进京,二者没有区别。

  很多人通过这个途径,最终“曲线进京”获得成功。

  祝你们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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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的原则
  1.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3.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
  4.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二、安置地点
  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6.因国家重点工作、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三、工作分配与就业
  1.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2.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5.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6.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行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7.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8.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9.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10.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四、待遇
  1.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3.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划,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6.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1)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
  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怃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9.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10.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五、培训
  1.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2.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性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
  3.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4.自主择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5.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6.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

  六、住房保障
  1.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及军队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现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逐步实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会,以促进军队建设、维护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
  2.基本原则
  与国家及军队房改政策衔接配套,坚持编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现负担的原则,体现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
  3.住房供应保障
  (1)保障方式。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2)房源供应。安置地人员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对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源;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后的一年内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干部出售。军队转业干部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4)租住周转住房。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适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租住。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
  (5)购买军产住房。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春配偶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现有住房。
  (6)修建自有住房。各地应结合小城镇的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军队转业干部自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自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7)住房档案移交。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和住房需求,由军队团(含)级以上单位干部、财务、营房部门审核上报。军队转业干部住房档案与其本人档案材料一并移交地方。
  (8)退还军产住房。租住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或者配偶已购买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了住房的,应及时退还军产住房。
  4.住房补贴
  (1)住房补贴来源。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转业后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按有关规定解决。
  (2)住房补贴对象。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作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已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给予货币补差的,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购房实际建筑面积 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分别按军队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差;按经济适用住房购其配偶现租住住房的,夫妇双方可以按规定分别申请住房补贴。
  (3)住房补贴方式。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00]后财字第18号)规定计发,计发时间截止到军队停发工作的下一个月。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高于军队基本住房补贴基准房价的,由军队按规定计发地区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体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4)住房补贴申请。军队转业干部申请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应如实提供家庭住房情况等有关资料,由本人所在团(含)级以上单位营房部门会同干部、财务部门共同审核办理。
  (5)住房补贴发放。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军队团(含)级以上财务部门在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发给个人。其中,租住军产住房的,退还军产住房时计发给个人。
  (6)配偶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的住房补贴按其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单位应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划拨、支付。 夫妇均为军队干部,一方转业需要购买住房的,留队一方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七、社会保障
  1.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向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障,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家属安置
  1.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2.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3.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习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4.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本市教育的发展战略、政策、规章,草拟地方教育法规,管理、指导教育执法监督工作;研究、决定本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宏观管理、指导全市教育工作。(二)编制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编制、上报、下达高等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招生计划,指导、监督教育规划、计划的实施,负责教育统计、信息工作。(三)统筹管理全市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社会力量办学,指导区县(自治县)和各部门的有关教育工作,直接管理市属高校和教育事业单位,协调部委属在渝高等学校的有关工作。联系在渝军事院校。(四)统筹管理全市教育体制改革,指导、规划高中阶段以上学校的布局结构调整;审核审批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及其以上学校的设置、撤销、调整、停办、更名、合并;对各类学校的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管理,指导各类学校校舍、设施建设及教育技术装备和图书资料配备等工作。(五)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督促检查区县(自治县)对教育的财政拨款和教育税费的征收工作,参与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安排市属高校、直属单位的教育经费及其经费预算、决算工作。归口管理国内外对本市的教育援助。(六)主管全市的教师工作。管理、指导学校干部和教师队伍建设,组织学校干部、教师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七)宏观管理教育系统机构编制、工资福利和人事调配工作,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管理教职工的考核、职评和奖惩工作,指导本系统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和人才培养、开发、引进、交流工作,管理市属高校和直属单位人事工作。(八)宏观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国防教育等工作。(九)归口管理全市的学历教育。统筹管理大中专学校的招生、考试、学籍管理和高、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统筹管理学位和研究生工作,规划、指导大学后继续教育;统筹管理地方学历教育;统筹管理高中以上有关学历证书和培训证书的发放。(十)归口管理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拟定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管理和就业指导工作。(十一)组织、指导全市教育体制改革、教育教学改革、课程教材建设及教育科研、教研工作。(十二)组织、指导高等学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课程建设。(十三)组织高校承担国家及本市重大科研项目,规划、指导教育系统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发展高新技术及推进科研成果转化工作。管理教育系统科研经费。(十四)归口管理全市教育系统的对外交流工作。负责教育国际合作、国际交流及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负责全市自费、公派留学人员的审核工作以及教育系统出国人员、留学人员、外援教师、来华留学人员、外籍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等工作。指导本系统侨务工作。

四川师范大学教务管理系统入口

一、四川师范大学教务管理系统登录入口 四川师范大学教务管理系统登录入口为 ,学生可以复制该网址到浏览器地址进入登录页面。
二、四川师范大学简介
四川师范大学是四川省属重点大学、国家首批“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实施高校,是四川省举办本科师范教育最早、师范类院校中办学历史最为悠久的大学。学校位于四川省省会——成都市,现有狮子山校区、成龙校区、东校区三个校区。

办学历史悠久。学校创建于1946年,其诞生与 东北大学 有直接的历史渊源。抗战初期, 东北大学 内迁到四川省三台县办学。抗战胜利后, 东北大学 迁回沈阳,留川师生在原校址上创建了私立川北农工学院。1949年,学校吸纳西山书院,更名为私立川北大学。1950年,学校合并私立川北文学院,组成公立川北大学,迁址四川省南充市,改称川北大学。1952年,以川北大学为主体,合并川东教育学院(原乡村建设学院)、 四川大学 和华西大学的部分专业,组建四川师范学院。1953年,原重庆师范学院部分系科师生进入四川师范学院。1956年,四川师范学院本科专业迁到成都狮子山。1964年,原成都大学(现 西南财经大学 )数理化三系并入我校。1985年,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四川师范学院更名为四川师范大学。1999年,原煤炭部成都煤炭干部管理学院整体并入我校。

学科门类齐全。学校是全国首批硕士授权单位,第十批博士授权单位,举办有文学、理学、工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历史学、教育学、艺术学、农学等十一个学科门类。建设有2个博士后流动站、3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6个博士学位授权点、25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3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82个本科专业,其中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4个、一级学科省级重点学科2个、二级学科省级重点学科17个;建设有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1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个、四川省重点实验室1个、四川省“2011”协同创新中心3个,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4个,四川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四川省国别研究中心、四川省工程实验室10个,建有四川省省级大学科技园。

师资力量雄厚。建校以来,学校先后涌现出了以著名墨学家伍非百、我国社会学和民俗学的创始人之一李安宅、我国教育心理学的创始人之一刘绍禹、楚辞学专家汤炳正、文献学专家屈守元、训诂学专家刘君惠、凝聚态物理学专家赵敏光、拓扑学专家刘旺金、非线性分析专家丁协平为代表的一批知名专家。学校教师先后获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7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1人,“国家*领军人才”1人,“国家级教学名师”1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6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50人;“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116人, “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30人,“四川省”8人,“四川省教学名师”12人;全国优秀教师、全国师德标兵、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等28人,四川省优秀教师、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四川省师德标兵等共39人次。另外,学校还特聘了两院院士、*特聘教授、国家“”、国家“杰青”等20余位高层次人才。

育人成效显著。学校建有国家级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是全国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校和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高校,创办有1所具有33年历史的“校中校”——四川师范大学美育学校。学校建有“质量工程”国家级项目90项、省级项目429项,其中,国家级卓越教师培养计划项目3项,国家级特色专业12个,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教学团队、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国家级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国家级人文社科普及基地各1个,国家级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精品视频开放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15门,“十一五”“十二五”国家级规划教材19部,学生承担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435项,学校获近三届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12项、四川省教学成果奖96项(其中一等奖31项),全国教育专业学位教学成果二等奖2项,全国教育专业学位优秀硕士论文4篇,全国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技能大赛近三年获得奖项49 项(其中一等奖及以上10项)。办学71年来,培养了以中国工程院院士李言荣、中国科学院院士唐勇、加拿大皇家科学院院士郭鸿为代表的30余万名各类毕业生,他们在自己的岗位上为国家建设做出了应有贡献。

科研成果丰硕。“十二五”以来,学校共承担各类科研项目近4000项。其中,科技部科技支撑(重大研发)项目4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含重大、重点)、国家艺术基金等国家级项目300余项,省部级项目700多项。实际到校科研经费2.5亿余元,学术论文发表数量1.1万余篇,其中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经济研究》、SCI/SSCI一区等高级别论文近400篇,授权发明专利155项,实施科研成果转化项目1000多项。2018年,学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立项数位居省内第2,省属高校第1,全国师范类院校第13位,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立项数省内第1,全国师范类院校并列第3。

对外交流广泛。学校是四川省高校对外交流中心之一和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资格和接收澳门地区保送生的高等院校,已与25个国家和地区的110所院校和教育科研机构建立了广泛的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关系,培养各类层次的境外留学生,并开展各类层次、不同国别的中外联合培养项目;在韩国延世大学、巴基斯坦卡拉奇大学合作建立了2所孔子学院,与巴基斯坦佩德罗中学共建孔子学堂。建有日本研究中心、韩国研究中心、中俄文化交流中心、中法文化交流中心,与韩国延世大学合办“成都世宗学堂”。

社会服务有力。学校是“国务院民族团结先进集体”,长期发挥人才和科技优势,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尤其是教育事业发展,设有四川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四川省高校干部培训中心、教育部全国高校教师网络培训四川省分中心、四川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四川省教育厅四川师范大学基础教育课程研究中心、四川省教师继续教育四川师范大学培训中心、四川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等省级培训及研究机构。长期对口帮扶甘孜州理塘县、凉山州普格县、广元市苍溪县、广安市武胜县等贫困县。2017年,学校牵头成立C5教育精准扶贫联盟,先后在南充市仪陇县、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广元市苍溪县、达州市达川区、凉山州普格县、甘孜州理塘县建立“新农村建设学院”,助力精准脱贫。

四川师范大学扎根巴蜀大地办大学,服务治蜀兴川新战略。******,全体师大人坚定以,深入学习贯彻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致力于把学校发展成为人民教育家诞生的摇篮、优秀校长成长的基地、优秀教育教学成果转化的平台、国家和四川省教育的高端智库, 认真履行四川师大引领区域教师教育,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家重大需求,传承创新中华文明的责任和使命,不断提高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基础教育的能力。目前,全校师生员工团结和谐,朝气蓬勃,为把学校建设成为“国内一流的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和特色鲜明的教学研究型大学”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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